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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风康养
【健康中国巴渝行-5月主题03】浅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保障
    发布时间:2021-05-08

导语:为了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树立职业健康理念,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者的责任,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确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周主题是“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为此重庆市健康教育所联合华龙网发布“健康中国巴渝行”5月主题——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什么是职业病?哪些职业容易发生职业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我们邀请到各领域专家为大家详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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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龙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所副主任医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成员,重庆市预防医学会放射卫生与防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说到“辐射”,大多数人可能会想到核战争或者核泄漏导致的核灾难,觉得那是离普通人很遥远的事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多种行业的多个工种都存在着放射性职业危害,例如医疗辐射、工业辐照、核电站等,如果防护措施不当,就可能引起放射损伤,甚至患上放射性疾病。今天就由重庆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所的专家张丽龙为大家科普“我们身边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保障”。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比如医疗机构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学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为保证其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任相关工作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定期检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就是要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各个不同阶段,都要做相应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检查是确保上岗人员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的重要保障,定期检测以保障其未受放射损伤。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年~2 年,不得超过2 年,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都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医院都有资格为放射工作人员做检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人员及技术,其授权的主检医师执业范围为“职业病”,熟悉放射医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能分析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的适任性。

健康建档:单位有义务终身保存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史(放射和非放射)、既往病史、个人史、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史(如有);

b)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及处理意见;

c)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治资料(病历、诊断证明书和鉴定结果等)、医学随访资料;

d)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工伤鉴定意见或结论;怀孕声明等。

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盖章。

自我保护:佩戴个人剂量计严格按规范操作

放射工作单位除了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外,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定期安排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除了要进行上述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外,还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持证上岗。


编辑:汤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