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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铜梁:柴堆下的“坝坝法庭” 让耄耋老人“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0-06-21

本网讯:“原告放弃对长子和幺儿的起诉,老人与其他三子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欧某忠每年2月1日起连续照顾原告37天,从9月1日起连续照顾原告36天。被告欧某淑、欧某春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200元。”近日,铜梁区人民法院在柴堆下搭建起“坝坝法庭”,通过法官们的现场开庭调解,圆满解决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赡养纠纷案,让耄耋老人“老有所养”。

“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庭不是听你们相互抱怨恩怨,是解决你们父母,也就是二原告的赡养问题。”近日大清早,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伟伟等几位法官来到石鱼镇,在欧某高家的柴禾堆下搭起了一个“坝坝法庭”,开庭合并审理欧某高、杨某芳与欧某春、欧某淑、欧某忠赡养纠纷案。

 欧某高和杨某芳已经是80岁的耄耋老人,共生育7个子女,其中三儿已死亡,四儿被他人抱养。两老人本一直跟随三儿媳妇及孙子共同生活,2013年,欧某高中风导致行动不便,5个子女共同协商每月每人给付100元赡养费,每年共支付1200元。2016年,三儿媳妇搬迁后,两老人一直单独居住。2020年,欧某高再次发病导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且杨某芳也年事已高,无法照顾。由于看病需要,两位老人无其他收入,5个子女之间为赡养父母的事情一直推诿扯皮,无奈之下,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每个子女按月给付二老200元赡养费,医疗费平均分摊。

5月29日上午9点,铜梁法院民一庭干警驱车来到欧某高家,考虑到两原告均已80岁高龄,就决定把“坝坝法庭”设在屋外柴禾堆下的阴凉处。石鱼镇政府、派出所、综治办的干部及50余名乡邻旁听了庭审。长子欧某澄及幺儿欧某人在外地,未参加庭审,两人皆按时给付了赡养费。

 在庭审过程中,欧某忠和欧某淑、欧某春多次因为赡养费和如何赡养老人发生争吵。欧某淑和欧某春认为多年来一直是他们两对夫妻在照顾二老,另外几个子女从未在旁服侍不说,也没给与经济补偿,甚至还惦记二老的财产。而欧某忠则认为两妹妹的说法不实。

 “赡养老人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你们把老人照顾好不仅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也给给后人做榜样,让周围邻居给予好的社会评价。人都有老的一天,你们以后老了也要人照顾……”面对几位被告之间的争吵,该案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普法。法官王伟伟从法律规定、亲情伦理、社会道德等几方面向几个被告阐明了赡养父母的法理、情理和道理。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几个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赡养自己的父母。至此,两位老人的赡养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本次巡回审判开设的“坝坝法庭”受到当地群众的点赞,不少村民都感触地说:“他们一家赡养两位老人的事情已经闹了很久,我们十里八乡的都知道,个别子女真的太不像话了。铜梁法院这次来公开开庭真的太好了,既教育了原告的子女,也教育了我们。”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对子女分配财物为前提,与父母的产出如何分配无关,只要父母对子女形成抚养事实的,子女就应当赡养父母。老人年轻的时候照顾自己的子女不会因为子女年幼就抛弃,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相应的子女也不应因父母年迈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把老人照顾好不仅是履行法律义务,也是对的起自己的良心,提高别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也给自家后人做好榜样。   ( 濮加红,编审 张浩)